大资管合规问答2022年第6期
二〇二二年
第六期
大资管合规问答
特别声明:
本群问答观点为群成员对法规、监管政策等个人理解及实践操作经验分享,不构成对法规、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正式解读,更不构成任何合规、风控的咨询意见,本群群主及全体成员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群问答观点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本群问答观点仅为群成员内部交流使用,欢迎转发微信公众号文章,谢绝任何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本群问答观点具有时效性,代表当期情况,请酌情参考。
(向上滑动启阅)
目录:
第一章募集销售
【合格投资者——成立时间要求】
【合格投资者——金融资产】
【客户维护费】
第二章投资运作
【上市公司股东与产品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FOF——子基金投资范围】
【FOF——投资比例】
【评级报告】
【产品开放期】
【场内质押式报价回购】
【北交所股票】
【股票质押】
第三章产品估值
【高收益债和违约债记账】
【估值部门】
第四章监管报送
【整改台账】
【备案关注要点】
第
1
章
募集销售
【合格投资者——成立时间要求】
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法人合格投资者要求: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此处“最近一年末净资产”是否包含要求法人单位成立满一年?
观点1:个人认为结合实际情况,取决于这个机构的性质,比如国资的,或者本身就是资管公司(新设公募基金)。
观点2:以前问过一次GDZJJ,研究之后回复是的。
观点3:“最近一年末净资产”感觉表述上是个会计概念,成立没满一年也会有这个指标。
观点4:成立不足一年,从投资经验的角度来说,是不是也属于“投资经验不足”。
【合格投资者——金融资产】
问:在认定合格投资者的时候,万能险保单算金融资产吗?
观点1:看实质是不是消费型的还是理财型的。
观点2:万能险除了保障,还有理财功能。
观点3:看实质,有理财性质的算。
【客户维护费】
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中第十二条“对于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50%;对于向非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30%”,请问适用于私募基金和私募资管吗?
观点1:目前外规未强制要求适用。
观点2:不适用。但是这个维护费性质的费用的比例,可以参照。
观点3:不适用,监管完全没要求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是对公募的要求。
观点4:这个法规44条写了又销售公募又销售私募的,参照适用第三章第四章,另有规定除外,然后附则里写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然后附则里写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提出这个问题,就是因为法规原文写了参照适用,是想看看大家怎么执行。
观点5:对的。但实际上大的代销机构也没执行。
观点6:培训时问过老师,答复尾随佣金主要是对公募基金用的。
观点7:《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新八条底线有过相关规定,且未失效:第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五)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追问:即使不适用,代销如果分走管理费50%以上大家觉得合适吗?
观点1:法规这么写就是为了保护管理人,限制渠道的,对管理人挺好的。但私募资管的业绩报酬都会被代销渠道分走,一开始行业内觉得不合适,现在基本上也都这样了。为了收益和规模,甚至有超过50%的。
观点2:这个没有办法,私募资管的业绩报酬都会被代销渠道分走,一开始行业内觉得不合适,现在基本上也都这样了。
观点3:看你有多强的话语权的问题。
相关法规: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十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于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基金销售及客户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其中,对于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 50%;对于向非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 30%。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除开展公募基金销售业务外,依法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八)私募基金,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经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非公开募集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的、仅投资于标准化证券资产的私募基金。除明确表述为“私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外,本办法中的基金均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简称。
第六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其管理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规范、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适用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
第
2
章
投资运作
【上市公司股东与产品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问:近期搜索上市公司公告,发现很多上市公司股东通过与单一资管产品或私募基金(该股东是产品的委托人)采取大宗交易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至产品账户,同时该股东与产品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请问各位对这种一致行动人协议怎么看?是否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相关法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意见行使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证券的权利;
观点1:股东与产品一致行动,不代表两个一致行动方要共同决策某些事项。我认为完全可以管理人做产品的决策,股东等一致行动方跟随产品的决策。
观点2:如果是参与减持,不太合适。
观点3:是否签署了相关协议或出具承诺,在各自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怎么处理?
回复:是的,以股东的意见为准。
观点4:那就有问题.
观点5:或者形式上增加产品管理人检审、复核股东等提议.,独立作出决策等表述,不知道这样能否得到外部认可及一致行动人接受。反正干的就是这个事情,其余都是形式能否认可问题。
观点6:产品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并以股东意见为准,应该有涉嫌违背产品主动管理的嫌疑。
【FOF——子基金投资范围】
问:如果FOF合同约定投资者最低认购金额40万,子基金的投资范围可以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吗?
观点1:不可以
观点2:可以让子基金的管理人出承诺不投这些标的么?如果实质也不投,也还好。
【FOF——投资比例】
问:如果合同约定投资者最低认购金额40万,产品穿透投资股权类资产或商品及衍生品类资产是否可以超过总资产的80%呀?
观点1:不可以的。
观点2:那估计托管人是不会愿意的,毕竟不是合同约定义务,只能靠管理人自己控制了。有的时候资金方会有特别的需求,但子基金合同是一早就拟定的,投资范围虽然广,但管理人未必会投那么多品种。
追问:如果单一委托人的FOF是不是投子基金也不受25%的限制呀?
观点1:单一指单一资管计划,25%的投资限制是对于集合计划的要求。所以单一的话,母层子层都没有25%的限制
【评级报告】
问:AAA sf 级中SF是啥意思?
观点1:结构化。
观点2:structured finance,比如ABS
【产品开放期】
问:ZJX培训的至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是不是被放弃了?
观点1:如果是按照这个至少每三个月开一次,那那些年开的怎么办?
观点2:ZJX备案系统中如图所示
观点3:这是举例。
观点4:指的是非每季度多次开放的例子。
【场内质押式报价回购】
问:资管计划投资场内质押式报价回购,算是标准资产还是非标资产?
观点1:非标资产。
观点2:非标.
【北交所股票】
问:合同中的投资范围约定了可以投上市公司股票,可以投北交所的股票吗?
观点1:可以投。
【股票质押】
问:资管计划做股票质押属于投资吗?受25%集中度限制吗?
观点1:股票质押属于非标投资,集合需要考虑双25%的限制,单一无限制。
观点2:是投资,要考虑双25。
观点3:属于非标债权。算投资的债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十二、明确同业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借贷、票据逆回购、以标准化金融资产为标的的逆回购形成的资产等,是否列入非标资产除外类别。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同业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属于存款的子类别,属于非标资产除外类别;债券借贷、票据逆回购、以标准化金融资产为标的的逆回购等形成的资产,不在非标资产除外类别之中。
观点4:实质是一种对外借款,好像不是买东西那种投资。借钱收利息算是形成了一张种债权。可能和买债券类似也是债权吧。
观点5:对外借款的目的是获得收益,就是投资。
追问:那好些非标怎么算?
观点6:算非标债权。
观点7:不能这样逻辑去理解。
追问:那现在还有单一计划基本上全部资金都股票质押给同一个股票的持有人吗?
观点8:单一计划本来也没有25%的限制,所以是问法规上有没有障碍还是实际这种业务需求还有没有。
观点9:实际的,法规上只限制集合,但是之前很多通道业务应该都是单一然后100%股票质押给一个主体。从主动管理角度来说有点说不通。
观点10:假主动理论上存在,取决于委托人和管理人的关系,比如委托人是银行,和管理人有一定关系,这样的业务发生也正常,资管新规后,单一资管计划会做非标的假主动,所谓类通道。
追问:项目烂了怎么办?
观点11:理论上双方配合处置,只知道资管新规后,有这样的业务,目前没有听说暴雷后的处置案例,这本身就是资管公司当时同意做这样的业务时候,应该一并考虑的潜在风险,综合考量。
观点12:外规对单一计划集中度没有要求,集合计划在满足一定条件集中度也可以放宽。从投资上来说,也并不集中度100%就是一定不合理。按照外规,股质押合同需要约定单一融入方或者单一质押股票的投资比例。说到底不是适当性和投资集中度问题,核心还是投资风险控制问题。主要是非标项目尽调到什么程度,才算是勤勉尽职?如果项目出风险,投资者可能从尽职调查、风险揭示方面着手看看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
第
3
章
产品估值
【高收益债和违约债记账】
问:主动买入的高收益债和违约债以后怎么记账?中债和中证的第三方估值也不见得公允
观点1:有些早就没有成交了,沿用的还是违约前的数,已经没有参考价值了。
观点2:没有公允价值,只有回收价值。
观点3:以后会不会用模型法估值,不过收益率曲线也不见得能用。
观点4:应该如此,估值本身是个技术活儿,以往一些资管产品估值方法太随意,劣币驱良币情况严重,从维护客户利益,统一监管角度考虑,这一步是必须走的。
【估值部门】
问:资管产品估值一般哪个部门来决定?监管未明确的情况下,各部门对估值方法的诉求不同,如何决策呢?
观点1:决定产品怎么估值是产品设计部,日常估值是运营部,产品准确性判断是合规风控部门,估值评估是估值委员会,所以要有一个公司层级的估值委员会。
观点2:由公司层面的估值委决策的。
观点3:以后会不会用模型法估值,不过收益率曲线也不见得能用。
观点4:应该如此,估值本身是个技术活儿。
观点5:
观点6:不知道接下来会不会配套估值指引。
第
4
章
监管报送
【整改台账】
问:这个月的整改台账是用9月中旬新通知的那个格式和版本吗?监管局有没有说呢
观点1:上海这边是。
观点2:有同业问了监管员,这次不用附表4和附表5。
【备案关注要点】
问:对《备案关注要点》202109版的理解:
协会目前对混合类产品大类资产的比例要求没有那么高了,只要不约定三类别的资产都是0—100%,体现投资倾向和策略就可以。另外,《备案关注要点》100万起步的条款并不是指非标的情况。只要混合类的合同约定权益类的或商品及衍生品类的可以超过80%,就要100万,两类资产是分别计算,不是合并数,
协会放宽了对混合类产品大类资产比例限制要求,限制可以约定混合类产品权益类或者商品及衍生品类的投资比例超过80%,协会理解这类产品的风险等级与权益类或者商品衍生品类一样,所以要求了100万。放宽了对投资的限制,但是从合规投资者准入上是按照严格的执行。
目前窗口对混合类的里的权益类的或商品及衍生品类的超过80%时,就还是视为混合类,不视为权益类或衍生品类。
相关法规:
《资管细则》(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3. 集合计划单个投资者委托金额 :关注集合资管计划单
《备案关注要点》集合计划单个投资者委托金额 :关注集合资管计划单个投资者委托金额是否符合最低参与金额要求,混合类资管计划合同约定投资股权类资产或商品及衍生品类资产超过其总资产 80%的,单个投资者委托金额是否不低于 100 万元。--《资管新规》第五条、《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特别申明:
1、本微信公众号性质为公益,纯属玩票,只为交流,力求原创,如有不妥,敬请告知,我们立即删除。
2、欢迎券商基金等金融机构法律合规风控质控内核稽核同仁加入qq交流群(群号95258168)——务必写明:单位+部门+实名+推荐人(原则上已在群里)。从qq群衍生出大经纪、大资管、大投行、大投资、金融法务、反洗钱、公募基金、期货、内评、声誉风险、廉洁从业、异常交易、适当性等十多个内控专业微信群。想加入相应群的,请咨询贵司内控人员,熟知群规,通过他们邀请入群。
3、欢迎大家积极投稿(邮箱156473549@qq.com),传播,但文责自负。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与小编和小编的朋友们无关、无关、无关!!!
4、坚持原创,十分不易。未经授权不得转载,侵权必究。如果觉得本文还有点价值,欢迎在右下角点赞,通过右上角转发,在文章正下位置点击喜欢作者或钟意作者进行打赏。